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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看点丨那些砌高墙、防偷窥的景区被骂惨了

全球快看点丨那些砌高墙、防偷窥的景区被骂惨了
2023-06-15 11:53:17 来源:凤凰网

大好河山,严禁偷窥。


(相关资料图)

栏目 | 文旅商业观察

领域 | 景区

01

景区砌起来的高墙越来越多了。

近日,有旅游博主发布视频称,位于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梅里雪山国家公园金沙江大湾观景台附近的214国道旁,修建着围墙,游客无法在公路边欣赏景观,只能交门票后前往景区修建的观景平台游览。214国道途经的飞来寺观景平台附近也有类似情况。

此类新闻并不罕见,今年五一,就有多位网友发布视频吐槽,黄河壶口瀑布沿途部分路段被围墙遮挡得严严实实,只能听见声音但看不到黄河水。

网友质疑,“每个人要花100元买票才能进去看,路过的,有围墙谁都看不到”。

曾任央视《实话实说》栏目代班主持人的阿忆也发帖说,杭州湾跨海大桥距宁波20公里处,有人给大桥的玻璃涂上了涂料,“想看窗外水天,每人交80块钱,去观景台和观景塔。”

对于网友们的群嘲,各地旅游局的回应显得苍白无力。

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回复媒体,由于当地属于边疆地区,经济条件不好,当地为了扶持村民,委托德钦梅里雪山国家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景点进行日常经营和维护。

该工作人员称,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合同,把旅游收益作为“旅游反哺”资金发放给村民。随着旅游环境日益发展,景点可能会“扩大化”,慢慢取消(围挡),将来游客或无须前往观景平台付费即可赏景。

“慢慢”是多久?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时难以找到答案。

从景区的回复也可看出,担心游客“不买门票”,担心投资建设的观光车路线、公园步道或是观景台无人问津。

德钦县文旅局的工作人员甚至委婉搬出了“扶持村民”“旅游反哺”等说法来解释收费行为。

相比德钦县的“直白”,壶口瀑布两侧的陕西宜川县和山西吉县则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回应。

陕西宜川县黄河壶口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发布情况说明称,建围墙是出于安全考虑,因为该路段东侧是悬崖,西侧是容易落石的断崖。在建围墙之前,游客如果不小心走得太近或者越界,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此外,游客在此地停留也会阻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说明中还举例了过去发生过的落石和车祸案例。

山西吉县方面则表示,建围挡是因为景区内部扩建施工,在部分路段外围修建了围挡。吉县文旅局工作人员说,那边停车场在修建,等停车场建好了会拆除。

一方称“关切游客安全”,另一方称“正在施工”,网友们对这样的解释并不买账,一时众说纷坛:

“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的,弄个矮矮的防撞墩可以解决的问题,偏偏弄一个高墙”;

“出于安全考虑你弄个围栏也行,弄个密不透风的墙,是见不得光吗”;

“天天喊黄河呀我的妈,娃想看妈还得掏钱。”

02

景区为何频频“筑墙”?多是为了保证经营方的门票收益。

以德钦县为例,转让经营权成为当前一些风景名胜区管理和经营改革过程中引入企业化经营的一种常见模式,而此类企业又大多为国资控股,具备整合当地资源的强大能力。

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德钦梅里雪山国家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由迪庆州旅游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而该集团为“根正苗红”的国资背景,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持股迪庆州旅游集团有限公司49%,国资控股的云南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持股剩余51%。

旅界观察发现,近年一些景区正在被转让给赢利性企业的经营权有如下3个特点:

整体性,即公司索要的不只是经营景区内个别的企业或项目,而是一揽子承包整个景区或是其核心区的经营;

垄断性,即几乎在景区内的主要收费的服务如吃、住,索道等都由这家公司经营,更重要的是连整个景区的入门票也要由这家公司专营;

长期性,即经营权转让年限多为50年以上。

简言之,当前一些景区转让给赢利公司的经营权是整个自然文化遗产的主导经营权,即整体的、垄断的、长期的经营权。

同样作为国有资产,国家风景名胜区与一般国有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公益性国有资产”,更确切地说是全民的财产。

公民享用风景资源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从事社会文化活动和受教育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位景区管理行业资深人士向旅界指出,鉴于风景名胜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转让景区经营权这种做法必须非常慎重,“尤其对于一些地方转让整个景区,甚至道路、基建等主导经营权行为,必须尽快制止。”

毕竟,对于很多国内景区来说其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但其实是经济学上的“私人品”,比如道路,它的总容量是有限的。

而特许经营权拍卖,是对公共资源进行拍卖,把公共的资源变现,为政府增加收入,增加居民公共开支的来源,这是好事。但是,拍卖公共资源的本质,是把使用资源的成本传递给资源的使用者。

加之当地政府和企业投资开发金额巨大、营收模式单一,对于很多传统景区来说,造成了景区只能通过提高门票价格来提高利润,甚至为了防止“偷窥”而砌高墙,引来民众热议。

03

景区经营并非一个冷冰冰的商业术语,而是普通公众享受国家景区服务的重要渠道。

人们在景区体验的向导式徒步旅游、登山、驾驶、骑行、独木舟、皮划艇、漂流、洞穴探险、滑雪、高空弹跳等活动,以及享受的餐饮、住宿、交通、购买商品、自然教育、拍摄等基础服务,都可能属于景区经营项目。

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法律都明确规定在国家公园中商业经营活动的地位:它是被严格限制的商业行为。

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的角色(steward),而不是业主(owner)的角色,管理者对遗产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虽然他们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官员。

可见,将风景名胜区作为一般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重要的是:按照民法给出的经营权定义,它包括了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反观国内,对景区的经营权当然也就包括了对景区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旦企业获得了在景区的主导经营权,它就获得了对景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管理机关再进行管理就成了违法的干涉企业自主权的行为。

由此,似乎也不难理解地方政府百般为砌墙景区运营方“开脱”。

事实上,经验表明,对风景名胜资源是“真保护”还是“为了收费而收费”既不能从有关企业的声明表态,也不能从它们对某一件事的做法(例如“旅游反哺”、“扶持村民”等)来判断,而要看景区保护的3个必要条件是得到了增强还是削弱。

这3个条件是:①每年能够由管理机构自主掌握的用于保护景区的资金投入量有多少?②“旅游反哺”的标准是什么?③管理机构是否对危及景区口碑的建设行为拥有一票否决权?

不可否认,门票收入很重要,但景区类资产的价值是旅游产业的最底层,委托专人进行开发并收取门票,是要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来产出新的价值。

退一步讲,若旅客都选择远观而不愿去体验游玩,难道不应该反思,是门票定价过高,还是服务没有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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